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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結合落實中央巡視整改,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規范基礎稅收征管工作,優化變更登記、跨省遷移等環節稅費服務,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優化若干稅收征管服務事項的通知》(稅總征科發〔2022〕87號),明確自2023年4月1日起,優化跨省遷移稅費服務流程。
一、優化遷出流程
納稅人跨省遷移的,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結住所變更登記后,向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報《跨?。ㄊ校┻w移涉稅事項報告表》。對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已繳銷發票和稅控設備,已結清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辦結涉稅事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出具《跨?。ㄊ校┻w移稅收征管信息確認表》,告知納稅人在遷入地承繼、延續享受的相關資質權益等信息,以及在規定時限內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經納稅人確認后,稅務機關即時辦結遷出手續,有關信息推送至遷入地稅務機關。
二、優化遷入流程
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接收到納稅人信息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完成主管稅務科所分配、稅(費)種認定并提醒納稅人在遷入地按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
三、明確有關事項
納稅人下列信息在遷入地承繼:納稅人基礎登記、財務會計制度備案、辦稅人員實名采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增值稅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增值稅即征即退資格、出口退(免)稅備案、已產生的納稅信用評價等信息。
納稅人遷移前預繳稅款,可在遷入地繼續按規定抵繳;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尚未彌補的虧損,可在遷入地繼續按規定彌補;尚未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在遷入地繼續按規定抵扣,無需申請開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